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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4-06-01 16:3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特点,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在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成人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专业申报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招生专业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我校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组织生源。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和要求,综合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需要和学校历年各专业招生情况,在我校已有的普通全日制专业范围内提出当年的招生专业申请。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学校省内外省招生计划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协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所有专业申报方案进行论证,并负责向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 招生宣传与生源发动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的设计、印制工作,将学校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通过各类大众传媒等渠道对外宣传。

第九条 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招生宣传并组织生源,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不得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招收各种形式的成人函授教育学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公布的不合格的教学站(点)和未经批准的教学站(点),不得擅自开展招生工作,不安排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人员,必须按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要求组织招生业务培训,参与招生宣传人员要学习并掌握

各项招生政策,了解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招生专业基本情况和成人高考报考程序、考试要求等,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答疑等形式,为考生按国家的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招生要求,提供全面准确的咨询服务,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学生的内容。招生宣传人员需挂牌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报名点设在继续教育

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应设置线下线上报名点,方便考生。

第四章 招生录取和缴费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全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当年的成招录取政策和上线生源情况,制定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并依照各省招生办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考生,原则上不得更改所学专业。录取过程中,如确有考生自愿放弃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提出退档书面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学校审批后,予以退档处理。退档考生原则上不得恢复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标准和超范围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严禁捆绑收费、搭车收费。 学校财务部门按学年度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校外教学点不得收取学费杂费。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缴费情况发放录取通知书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