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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日期:2024-06-01 16:5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及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3〕9号)、《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 号)、《张家界学院章程》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我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我校秉承公益性原则,将校外教学点建设和管理纳入学校党委、校务会、董事会重要议事日程,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校务会、董事会决策。学校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自身发展要求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设置校外教学点。校外教学点名称为“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ⅩⅩⅩ教学点”或“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ⅩⅩⅩ市(区、州、县)教学点”。

第六条 张家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负责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机构,全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及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设点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校外教学点主要配合学校做好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学生的组织与管理以及各个教学环节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设置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湖南省内设置不超过20个校外教学点,其中张家界市不超过4个教学点,其它地州市各设置1个教学点;若确有必要则按相关规定可在省外设置教学点,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1个。一般不在县级以下地区建站。每个教学点只允许在设点处办学,不允许设立点外点。

第九条 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基本原则

(一)不在未能足额落实省教育厅安排年度全日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校和办学条件未达标的职业院校设置校外教学点。

(二)可适当选择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

(三)根据校企合作的需要,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

(四)设置开设教育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必须在具有师范专业背景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或县级以上教师发展中心。设置开设医学(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药学类除外)、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等科类专业的校外教学点须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条 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

(四)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五)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以下具体程序与要求进行。

(一)学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张家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

(二)经学校校务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后,在学校官网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月底前,学校向设点单位所在市州教育(体)局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四)经市州教育(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次年1月底前,学校通过管理系统向省教育厅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

(五)次年4月底前,省教育厅结合市州教育(体育)局或外省教育厅的审核意见,组织专家对地方高校提交的材料进行评议并备案。备案和登记结果以及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管理系统提交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后向社会公布。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市州教育(体)局对属地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办学审核与教学评估,审核、评估后确定保留、停招和撤销校外教学点名单,并向省教育厅提交备案名单。

(七)若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学校需在当年按新设置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连续2年招生人数少于30人的校外教学点按“停招”的校外教学点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是设置校外教学点直接责任单位,在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合同时须执行学校集体决策、履行公示、内部控制、统一审批等程序,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学校与校外教学点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合同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合同的生效时间(注明合同在校外教学点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布后生效)。

(八)中止合作、变更合同及违反合同的处理办法等。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职责与权限。张家界学院负责学校设置的所有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张家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管理校外教学点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与权限,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

(一)负责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二)负责学生入学资格复查,学籍注册、异动,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保存学生学籍档案。

(三)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

(四)负责校外教学点考试组织方案审查备案,完善试卷保密、考点(考场)设置及考风考纪等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考生身份识别和考试全过程实时监控,处理成绩造假等行为。组织校外教学点考试评阅卷、登记考试成绩工作,不得委托校外教学点评阅考生答卷、登记考试成绩。

(五)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不得委托校外教学点执行。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六)负责教师的选用,主讲教师须全部由我校专任教师或我校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我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我校认定选用。学校专任教师占主讲教师的比例不低于60%,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低于30%。

(七)依据《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6 号)的精神,做好学费的收支管理。

(八)学校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监控机制,定期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校外教学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与设点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九)学校一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校外教学点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设点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各设点单位应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全面履行与我校签署的合同,加强校外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负责按国家要求提供场地、人员、设施、学习资源等办学条件,不断充实和改善教学点的办学条件。

(二)加强派驻人员管理和我校拨付经费管理与监督,配合我校做好校外教学点的日常管理。校外教学点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辅导教师变动应及时与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协商,并将变动情况报学校备案。

(三)合法合规管理办学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挪用我校拨付的经费。

(四)协助学校处理终止合作后在籍学生的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与义务。我校各教学点须严格执行与我校签署的办学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一)配合我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未经我校法人授权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面向校外教学点所在市州以外的区域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

(二)配合我校完成有关教学组织、学生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教学辅导工作,不得缩减线下面授辅导课时,不得代学代做。及时向我校反映教学、管理意见。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负责辅导教师、教辅人员等的推荐与管理工作,不得聘用未经我校认定选用的人员担任教学辅导任务。加强管理人员、辅导教师人员思想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加强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合同要求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强化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并严格执行。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网络信息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不得代高校收费,不得搭车收费、自立名目收费,不得违规使用经费。

(六)不得在备案办学地点以外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将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七)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评估备案,接受我校处理意见。

(八)自觉接受我校、设点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每年12月底前,需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及设点单位所在市州教育部门报送年度办学自查报告。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依照法规做好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工作,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给予高校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备案设置校外教学点或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私设校外教学点的。

(二)疏于监管,校外教学点存在违反招生规定,无法保证教学质量,发生群体性舞弊行为或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委托校外教学点收费,经费管理混乱的。

(四)学历继续教育教师、教材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五)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州教育(体)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依法依规给予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调减计划、撤销、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在审核备案设置校外教学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超出校外教学点合同规定职责进行招生办学活动或存在“点外设点”行为的。

(三)违反招生规定,存在虚假承诺、买卖生源、“代报名”等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四)不落实教学环节,无法保证教学质量的。

(五)考纪不严、考风不正,发生群体性舞弊行为的。

(六)违规收费,擅自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经费管理混乱的。

(七)以课酬、劳务费等形式给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主办高校其他人员发放津补贴的。

(八)未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九)违反国家其他政策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张家界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