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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日期:2024-06-01 16:3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的教学改革,加强全日制和非脱产本专科教学建设,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成立张家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专门机构,它有权咨询、指导、评价、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为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有效地开展教学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直接从事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直接聘任。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各1人。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学科研部,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职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审议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

第九条 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就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进行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学校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研究学校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师资队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等教学基本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对人才培养和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的研究,参与教研教改、教学基地建设、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项目;立项、结题审查、评估及教学成果奖等评审,指导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第十三条 收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教学服务的工作关系,对涉及其他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六条 完成学校领导委托的其他有关教学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接受校长的直接领导,并执行校长办公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