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严格考试纪律,促进学风、考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及处理
第三条 在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项正规考试中,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不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扰乱考场秩序者;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纸条、书籍、笔记、作业本、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监考人员提醒或警告后仍不改正者;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传、接物品或擅自离开考场者;
6、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答题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8、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者;
9、发现在本人参考的座位周边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信息,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10、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者;
11、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4、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7、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8、替他人考试和雇他人替考的,或者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9、交卷后未按要求离开考场,并向考场内未交卷学生提供答题信息者;
10、利用在考场内墙上、课桌上或其他地方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字迹作答者;
11、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并造成作弊事实者;
12、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毕业设计(论文),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者;
1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学生有第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凡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毕业设计论文,偷改个人课程或实践环节成绩,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第二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第六条所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该课程考试 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凡因考试作弊,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审核签字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可以参加该课程毕业补考。
第十条 凡考试作弊严重的学生,一律不授予其学位。
第十一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所颁发证书无效,予以没收。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证据提取程序:
1、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或由他人揭发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并提取证明材料(如学生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生证件等);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考试工作人员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名,并按要求填写《违纪作弊认定书》《考场登记表》;考生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3、违纪作弊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考场监控录像和考生违纪作弊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备案;
4、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考试违规行为,经认定后按照以上第2、3款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凡违规学生,须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含违规情节和本人认识)交各考点考试工作小组。
2、相关考点考试工作小组根据学生违纪作弊事实做实取证材料后,应当天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 并在三天内对学生作出考试违规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准;
3、继续教育学院在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学校进行纪律处分并行文公布;
4、考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违规学生思想工作及其他事宜;
5、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中。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在对考试违规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通过当事学生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无异议,应当写出书面检讨;若当事学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布考场违规情况通报后3天内向所属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提交书面申辩材料。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应在收到申辩材料后15日内书面答复申辩人,并根据复核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复核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当事学生的违规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违规行为的认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