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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日期:2024-06-01 16:09 点击数: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历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是高等学历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校内教育与校际教育之间学分互认和转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认定机制,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学习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优质教育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有利于学历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 凡取得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的学生,均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申请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四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是指在校学生除学习本校课程获得学分外,还可通过学习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换非学历学习成果等方式获得学分。外校课程、自学考试应与我校相关课程的培养要求基本一致。非学历教育中与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当,范围相同的国家或社会行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技能竞赛比武获奖;水平考试及资格证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拥有著作权、专利等等学习成果,依据认定标准和认定流程,申请认定为有效学分,再依据转换规则,转换为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分在毕业资格审核中予以认可。

第五条 可用于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类型有学历教育课程学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两类。

(一)学生参加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国家自学考试、电大开放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等国民教育系列获得课程合格证明或成绩单,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可以申请同等起点教学计划中相应课程学分转换。原专业为英语专业的学生可申请转换相应英语课程学分。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水平等级能力证书根据其考试科目可转换 1—2 门相近职业能力课程学分。获得学士学位英语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大学英语课程学分转换。获得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级别证书者可申请《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分转换。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换的课程学分总数不得超过毕业最低总学分的 40%

第七 凡符合学分认定与转换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并提供纸质及电子版证明材料。

第八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初步审核情况和材料报请学校教学委员会复核审批后完成课程学分认定和课程转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转换课程的成绩登录和学生学习计划调整,作为课程成绩审核和毕业审核的依据。

第九 申请学分认定转换的课程仍需在教学进程表对应开设学期注册选课,学费不予减免。

第十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形成的过程材料作为学生个人学习档案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学籍档案。

第十一 学分认定和转换的内容清单可由相关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共同拟定,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 本实施细则由张家界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