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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4-06-01 15:58 点击数:

课程教学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客观公正评定学生成绩,科学准确评价教学活动及教学效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凡属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课程与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终结性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二条 学校成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成立考试工作小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的考务组织工作。

第三条 考试分为线上考试与线下考试,线上考试即利用互联网实施考试;线下考试即纸质化试卷考试。

第四条 各学期考试时间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确定。

第五条 所有考试安排由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于考试前通知学生。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构成。终结性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 80%。

第七条 平时成绩主要考核线上学习情况、线下考勤及作业情况。学生必须完成某门课程70%的学习量,方可计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

第八条 考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安排补考。

             二、考试命题、制卷与保密

第九条 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深度要适当,应以中等水平学生掌握的知识为基准。

第十条 题量一般按考试时间为90—120分钟确定,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

第十一条 试题(卷)的格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设计,命题按统一格式在A3纸上打印试题,要求排版紧凑、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无漏题漏项,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特殊要求需单独说明的要在试题上注明。

第十二条 谁命题谁负责,命题教师应对所命试题质量负完全责任,并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命题教师将纸质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要求密封后交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电子档加密后发送继续教育学院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选择使用试题(卷),试题(卷)印刷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题袋封面应注明试题名称、份数、使用班级和学生的起止学号及其他必要的说明,试题袋内应 附有《考场记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密封条。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试题(卷)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应设立专用橱柜存放试题(卷),安排专人负责试题(卷)的印刷与保管,在试题(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题(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应立即报告继续教育学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应按《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在考试前2周对学生参加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应取消考试资格和缓考学生的名单,并报继续教育学院核定备案,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人员于考试前一周内考试资格审查情况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所有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线下考试时须携带学校统一制作的学生证、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未带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考试监考、违纪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的考试,由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主要领导担任主考。主考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将派工作人员到各考点进行巡查。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主考、巡考员应到考场巡视,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考生线上考试违纪,取消该考生当次线上考试课程的成绩;考生线下考试违纪,监考人员应如实做好登记,并取消该科的考试成绩。

             四、阅卷、评分及保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考试阅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凡使用同一试的课程应当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墨水签字笔,在每道题目上注明得分,最后登录在卷首的登分栏内,并计算出总分。教师应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并填写登分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相关网站将学生成绩录入网上办公系统中。登录的考试成绩一般不能更改,确因填写错误需更改的,更改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字。学生的考试成绩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认发布。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将试卷与登分单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存档,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后3年。

第二十六条 阅卷评分、统分、登分教师须实名制,并对相关行为负责。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