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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日期:2024-06-01 15: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抓好教学秩序管理,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科学规范发展、确保办学质量不断提高,推动我校继续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学校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特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与保障教学质量,指导和提升教学水平。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行监督、检查、调研、评估和指导。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条 教学督导通过对教师资格认定、选用教材的审核、教学巡查、课堂听课、教学调研、教学交流、抽查教学案卷、参与教研教改、参与各类教学检查、评审、评价与验收活动等形式,对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反馈,对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进行动态的跟踪与监控,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督导意见,为教育教学质量考核提供依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出建议,把好教育教学质量关。

第二章 督导人员组成、工作对象与工作方式

第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由学校本部教学督导团成员和校外教学点督导员组成。教学督导人员的任职要求应满足《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教学督导团管理办法》提出的条件。校外教学点督导员应由设点单位推荐在本教学点任职的教学专家,并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教学督导团管理办法》认定。

第六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对象为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在职教师的线上、线下教学情况,在读学员的线上、线下学习情况,以及教学管理机构的教学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督导员应常驻教学点开展教学巡查与督导工作。校本部教学督导团成员,应按计划对校内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督导、巡查工作。教学督导的工作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继续教育学院应组织督查反馈、工作汇报与情况交流工作。

第八条 校本部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待遇《吉首大学张家界学院教学督导团管理办法》执行,校外教学点督导员待遇由设点单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教学督导须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对聘用的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对教材选用方案的进行审定;对线上教学使用的网络课程进行审定;对教学点进行教学巡查、课堂听课、教学调研、抽查教案、试卷、论文、听课与教研活动记录等教学案卷。

2.定期研究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教师、教学点领导反馈。根据督导情况撰写督导报告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有关校领导反映教学情况。

3.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参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教学检查、评审、评价与验收活动。

第十条 教学督导人员应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了解各自专业发展前沿趋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规律开展教学巡查与督导工作。接受教学督导者应当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工作,不断完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学督导人员定期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研究,总结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验教训,学习先进教育理念,探索解决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办法,不断提高自身督导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