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学位〔2020〕3 号) 以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实际, 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艺术学等学科,对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即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 经审核准予毕业,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70 分(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
(四)自学考试学生获本科毕业证后两年内,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不超过标准学制两年内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标准的, 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五)外语水平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大学英语考试 (CET) 四级及以上等级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笔试且成绩合格;
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湖南省或校外教学点所属省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其它语种在籍期间相关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或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非外语专业学士学位相关语种考试且成绩合格。
2.外语专业学生学位外语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英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大学第二外语四级或第二外语能力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 PETS )四级考试, 笔试成绩合格;
其它语种的外语专业学生在籍期间及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张家界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外语专业学士学位相关语种考试且成绩合格。
3、各类学生根据学校规定的外语教学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合格。合格分数要求如下:非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一考试(CET4)成绩达到425分以上的为合格;艺术、体育类学生,参加全国英语能力考试或学校组织的英语三级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全国统考成绩未达上述要求的,以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平均成绩与全国统考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计算公式是:M=A×50%+B×50%
公式中,M代表学生的学士学位英语成绩,A代表外语教学要求的最高级别课程的平均成绩,B代表学生历次全国统考中分数最高的一次成绩(换算为百分制成绩)。M≥60为合格。
第五条 所申请的学士学位专业须为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读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五)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者;
(六) 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向相关教学单位(校外教学点或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提供申请材料。相关教学单位按要求将学生申请材料审核、汇总,以保证信息正确并对此负责,同时将符合授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
(二)审查和审定。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对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查。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 )授予和备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校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送湖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条 对于已授的学士学位,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若有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关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颁布之日起施行。